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2年度訴字第05206號
- 上訴人
- 甲○○
- 被上訴人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 代表人
- 張盛和(局長)住同上
- (即原告) 住台北市○○路○段92之2號22樓
- (即被告) 設台北市○○路○段2號
上列當事人間因綜合所得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1月19日本院92年度訴字第5206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高等行政法院,未提出者法院毋庸命其補正,行政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於94年2月14日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亦迄未提出上訴理由書,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張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