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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2年度訴字第05248號

土地徵收補償行政裁判日期 95 年 04 月 24 日

法官劉介中黃秋鴻李玉卿

原告
甲○○
原告
乙○○
共同訴訟代理人
雷祿慶律師
被告
臺北市政府地政處
代表人
丙○○處長)住同
訴訟代理人
壬○○
訴訟代理人
丑○○
訴訟代理人
辛○○
被告
內政部
代表人
丁○○部長)住同
訴訟代理人
癸○○
訴訟代理人
庚○○
被告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
代表人
戊○○處長)住同
訴訟代理人
己○○

      子○○

上列當事人間因土地徵收補償事件,本院中華民國94年11月8 日之判決原本及正本,發現有誤寫情形,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開判決應作如附表所示之更正。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有上開誤寫之情形,爰裁定更正如主文。

第 七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劉介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4   日

法 官 黃秋鴻

法 官 李玉卿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明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2年度訴字第05248號於民國 95 年 04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土地徵收補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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