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7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四七四號

新式樣專利舉發行政裁判日期 93 年 12 月 15 日

法官姜素娥吳東都陳國成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四七四號

原告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蔡練生(局長)
參加人
台灣優生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丙○○
送達代收人
丁○○

右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式樣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台灣優生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七日以「奶嘴(一)」向被告申請新式樣專利,經其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並於公告期滿後,發給新式樣第七六七六九號專利證書。嗣台灣優生股份有限公司以其不符新式樣專利要件,對之提出舉發,經被告審查以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二日(九二)智專三(一)○三○一七字第○九二二七三七二○○號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向經濟部提起訴願,經濟部以經訴字第○九二○六二二一三九○號決定「訴願駁回」,原告對上開訴願決定不服,而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台灣優生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台灣優生股份有限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二 庭審 判 長 法 官 姜素娥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五  日

法 官 吳東都

法 官 陳國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六  日

                     書記官 王英傑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