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四七四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四七四號
- 原告
- 甲○○
- 送達代收人
- 乙○○
- 被告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蔡練生(局長)
- 參加人
- 台灣優生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丙○○
- 送達代收人
- 丁○○
右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式樣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台灣優生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七日以「奶嘴(一)」向被告申請新式樣專利,經其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並於公告期滿後,發給新式樣第七六七六九號專利證書。嗣台灣優生股份有限公司以其不符新式樣專利要件,對之提出舉發,經被告審查以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二日(九二)智專三(一)○三○一七字第○九二二七三七二○○號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向經濟部提起訴願,經濟部以經訴字第○九二○六二二一三九○號決定「訴願駁回」,原告對上開訴願決定不服,而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台灣優生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台灣優生股份有限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二 庭審 判 長 法 官 姜素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