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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九○三號

營業稅行政裁判日期 93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鄭小康黃秋鴻林金本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九○三號

原告
新聯誼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清算人
訴訟代理人
陳兆宏(會計師)
被告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代表人
張盛和(局長)
訴訟代理人
丙○○

        丁○○

        乙○○

右當事人間因營業稅事件,業經本院於九十三年八月十七日辯論終結在案。

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並定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二日上午九時

二十分為準備程序期日,特此裁定。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七 庭審 判 長  法 官 鄭小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二十六   日

                          法 官 黃秋鴻

                          法 官 林金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 簡信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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