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九七八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九七八號
- 原告
- 奧地利商‧PEZ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曼羅德‧弗梅爾
- 代表人
- 斯坦‧哈克
- 訴訟代理人
- 黃靜嘉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 複代理人
- 乙○○
- 複代理人
- 徐維良律師
- 被告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蔡練生(局長)住同右
- 訴訟代理人
- 丙○○
- 參加人
- 貝恩企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楊祺雄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 訴訟代理人
- 劉法正律師
- 複代理人
- 柳瑜珊律師
右當事人間因商標評定事件,業經本院於九十三年六月十一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
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並定九十三年八月十日下午四時五十分為準
備程序期日,特此裁定。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五 庭審 判 長 法 官 張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