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七七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營業稅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4 月 01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七七四號 上訴人即原 告 明傳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間因營業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 三年二月二十五日本院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七七四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按對簡易訴訟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理由中具體表明該訴訟事件所涉及之原 則性法律見解者,應定期命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原高等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為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項、第三項明文規定。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 未於上訴理由中具體表明本訴訟事件所涉及之原則性法律見解,參照上述規定,希上 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具狀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一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七 庭 法 官 黃 秋 鴻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一 日 法院書記官 王琍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