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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七七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營業稅
  • 案件類型
    行政
  • 審判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
    93 年 04 月 01 日
  • 法官
    黃秋鴻
  • 法定代理人
    甲○○

  • 當事人
    原 告 明傳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七七四號 上訴人即原 告 明傳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間因營業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 三年二月二十五日本院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七七四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按對簡易訴訟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理由中具體表明該訴訟事件所涉及之原 則性法律見解者,應定期命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原高等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為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項、第三項明文規定。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 未於上訴理由中具體表明本訴訟事件所涉及之原則性法律見解,參照上述規定,希上 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具狀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一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七 庭 法 官 黃 秋 鴻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一   日 法院書記官 王琍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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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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