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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七七四號

營業稅行政裁判日期 93 年 04 月 01 日

法官黃秋鴻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七七四號

上訴人即原告
明傳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間因營業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

三年二月二十五日本院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七七四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按對簡易訴訟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理由中具體表明該訴訟事件所涉及之原

則性法律見解者,應定期命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原高等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為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項、第三項明文規定。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

未於上訴理由中具體表明本訴訟事件所涉及之原則性法律見解,參照上述規定,希上

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具狀補正,特此裁定。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七 庭

法院書記官 王琍瑩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一   日

                    法 官 黃 秋 鴻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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