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一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異議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3 月 02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一二號 原 告 甲○○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 參 加 人 義隆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董事長 送達代收人 丙○○ 右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義隆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 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緣參加人於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九日以「含有PLL 時序產生器之積體電路」向被 告前身即中央標準局(八十八年一月二十六日改制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新 型專利,經其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公告期間,原告提出 異議,經被告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濟部撤銷原處分, 經被告重新審查仍以九十一年七月十一日(九一)智專三(二)○四○二○字第 ○九一八九○○一五九六號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仍不服,向經濟部 提起訴願,經濟部以經訴字第○九一○六一三一一九○號決定「訴願駁回」,原 告對上開訴願決定不服,而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原處分及訴 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義隆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 ,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義隆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訴 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二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姜素娥 法 官 林文舟 法 官 陳國成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四 日 書記官 王英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