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二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二號
- 原告
- 偉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蔡練生(局長)住同右
- 參加人
- 丙○○
- 送達代收人
- 丁○○
右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丙○○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前於民國(下同)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以「滾軸式扳手防滑之換向裝置」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公告期間,參加人以其違反系爭專利核准審定時專利法第九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之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三日以(九一)智專三(三)○五○五一字第○九一八九○○○九二三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異議成立,應不予專利」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即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有使該第三人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為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