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1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四六五號

營利事業所得稅行政裁判日期 92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鄭忠仁林育如楊莉莉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四六五號

原告
主婦商場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被告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代表人
張盛和

右當事人間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日台

財訴字第○九一○○一三七八五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二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此為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一項前段所明定。經查原告係於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二日收受訴願決定書,此有送達證書附訴願卷可稽,原告提起行政訴訟之期間,應自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三日起算,至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二日即已屆滿(原告設址在台北市,不生扣除在途期間問題)。原告遲至九十二年四月二日始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此有本院加蓋於訴狀上收文戳記所載日期可考,已逾法定不變期間。其提起本件訴訟依首開法條規定,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四 庭審 判 長 法 官 鄭忠仁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二   日

法 官 林育如

法 官 楊莉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二   日

            書記官 王俊權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