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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五五六號

營業稅行政裁判日期 93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鄭小康林金本黃秋鴻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五五六號

原告
妃琳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被告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代表人
張盛和(局長)
訴訟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因營業稅事件,業經本院於九十三年五月二十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並定九十三年六月十四日下午二時三十分為準

備程序期日,特此裁定。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七 庭審 判 長 法 官 鄭 小 康

法院書記官 王琍瑩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七   日

                   法 官 林 金 本

                   法 官 黃 秋 鴻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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