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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八二九號

新式樣專利舉發行政裁判日期 93 年 06 月 02 日

法官徐瑞晃蕭惠芳李得灶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八二九號

原告
誌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董事長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蔡練生(局長)
訴訟代理人
丙○○
參加人
利鴻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乙○○董事長

右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式樣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利鴻塑膠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於民國(下同)八十七年五月十八日以「手把聯合(一)」作為第00000000號「手把」新式樣專利之聯合新式樣,向被告(原經濟部中央標準局,八十八年一月二十六日改制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聯合新式樣專利(U0一),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U○一號審查,准予專利。嗣原告以其不符新式樣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於九十一年九月五日(九一)智專三(一)○三○二一字第九一八九○○二○一九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本院於九十三年五月十八日開庭行準備程序,經命被告陳述意見後,認有使該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一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   日

審判長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蕭惠芳

法 官 李得灶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三   日

書記官 陳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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