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5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九三三號

貨物稅行政裁判日期 93 年 09 月 13 日

法官張瓊文劉介中黃清光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九三三號

原告
中華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葉維惇(會計師)
被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代表人
林吉昌(局長)
訴訟代理人
乙 ○

        丙○○

右當事人間因貨物稅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

及正本有誤載之錯誤,爰更正裁定如左: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中關於理由六「‧‧‧原告起訴意旨為無」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起訴意旨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十八條規定並為行政訴訟所準用。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十三   日

審判長法官 張瓊文

法官 劉介中

法官 黃清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十三   日

                 書記官 楊子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九三三號於民國 93 年 09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貨物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