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九三三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九三三號
- 原告
- 中華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戊○○
- 訴訟代理人
- 葉維惇(會計師)
- 被告
-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 代表人
- 林吉昌(局長)
- 訴訟代理人
- 乙 ○
丙○○
右當事人間因貨物稅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
及正本有誤載之錯誤,爰更正裁定如左: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中關於理由六「‧‧‧原告起訴意旨為無」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起訴意旨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十八條規定並為行政訴訟所準用。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