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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九七九號

收回被徵收土地行政裁判日期 93 年 07 月 07 日

法官葉百修帥嘉寶劉介中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九七九號

原告
甲○
原告
乙○○
原告
丙○○
原告
丁○○
原告
戊○○
原告
己○
原告
庚○○○
原告
辛○○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合民律師
被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
代表人
陳晉源(局長)住同右

右當事人間因收回被徵收土地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四日之裁定,發現

有誤寫情形,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九七九號裁定當事人欄被告代表人誤載為「葉昭雄」,應更正為「陳晉源」。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以裁定更正之,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十八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九二年度訴第一九七九號裁定當事人欄記載有誤,查本案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之代表人即葉昭雄,業已於九十二年七月一日離職,由陳晉源繼任局長,裁定誤載前局長為被告之代表人,爰依首接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五 庭審 判 長 法 官 葉百修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七   日

法 官 帥嘉寶

法 官 劉介中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七   日

書記官 黃明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九七九號於民國 93 年 07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收回被徵收土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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