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九七九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九七九號
- 原告
- 甲○
- 原告
- 乙○○
- 原告
- 丙○○
- 原告
- 丁○○
- 原告
- 戊○○
- 原告
- 己○
- 原告
- 庚○○○
- 原告
- 辛○○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合民律師
- 被告
- 交通部公路總局
- 代表人
- 陳晉源(局長)住同右
右當事人間因收回被徵收土地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四日之裁定,發現
有誤寫情形,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九七九號裁定當事人欄被告代表人誤載為「葉昭雄」,應更正為「陳晉源」。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以裁定更正之,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十八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九二年度訴第一九七九號裁定當事人欄記載有誤,查本案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之代表人即葉昭雄,業已於九十二年七月一日離職,由陳晉源繼任局長,裁定誤載前局長為被告之代表人,爰依首接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五 庭審 判 長 法 官 葉百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