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2年度訴字第02232號
- 原告
- 常富營造廠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廖正松
- 訴訟代理人
- 蔡慧玲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粘毅群律師
- 被告
-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 代表人
- 乙○○(處長)
- 訴訟代理人
- 丙○○
丁○○
上原告因印花稅事件,本院中華民國94年3月1日92年度訴字第22
32號判決有誤載情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所載原告代表人甲○○,係屬誤載,應更正為廖正松。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且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上開規定為行政訴訟程序所準用。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鄭小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