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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三五六號

商標評定行政裁判日期 93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黃清光帥嘉寶劉介中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三五六號

原告
富乘貿易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林志剛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訴訟代理人
林宇文律師
複代理人
黃闡億律師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蔡練生(局長)住同右
訴訟代理人
丁○○
參加人
美商‧海洋公園公司(Ocean Garden Products,Lnc.)
代表人
乙○○○○○○
送達代收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楊鴻基律師

        徐頌雅律師

右當事人間因商標評定事件,業經本院於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

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並定同年九月二十一日下午三時三十分為準

備程序期日,特此裁定。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五 庭審 判 長 法 官 黃清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三   日

                           法 官 帥嘉寶

                           法 官 劉介中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三   日

                           書記官 黃明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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