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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2年度訴字第02391號

營業稅行政裁判日期 94 年 01 月 19 日

法官姜素娥陳國成吳東都

上訴人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設臺北市○○路○段2號
代表人
張盛和(局長) 住同上
被上訴人
華新餐廳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路○段20號
代表人
甲○○ 住同上
11樓

上列當事人間因營業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3年11月11日本院92年度訴字第2391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高等行政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高等行政法院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於民國93年12月6日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亦迄未提出上訴理由書,已逾20日期間,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姜素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19 日

法 官 陳國成

法 官 吳東都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金釵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2年度訴字第02391號於民國 94 年 01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營業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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