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2年度訴字第02434號
- 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陳在源律師
- 被告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 代表人
- 張盛和(局長)住同上
- 訴訟代理人
- 戊○○
- 訴訟代理人
- 丁○○
- 參加人
- 乙○○(即聯合汽車商行)
- 參加人
- 車協企業有限公司
- 上一人代表人
-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營業稅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即聯合汽車商行及車協企業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原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以原告涉嫌未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擅自經營中古汽車買賣,逃漏營業稅,原告主張該汽車買賣係其僱用人即乙○○即聯合汽車商行及車協企業有限公司之營業行為,被告主張有命其參加訴訟之必要,查本件判決結果,對參加人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爰為裁定如主文。
第五庭審判長法官 張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