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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2年度訴字第02434號

營業稅行政裁判日期 94 年 01 月 25 日

法官張瓊文劉介中黃清光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陳在源律師
被告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代表人
張盛和(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丁○○
參加人
乙○○(即聯合汽車商行)
參加人
車協企業有限公司
上一人代表人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營業稅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即聯合汽車商行及車協企業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原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以原告涉嫌未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擅自經營中古汽車買賣,逃漏營業稅,原告主張該汽車買賣係其僱用人即乙○○即聯合汽車商行及車協企業有限公司之營業行為,被告主張有命其參加訴訟之必要,查本件判決結果,對參加人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爰為裁定如主文。

第五庭審判長法官 張瓊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25   日

法官 劉介中

法官 黃清光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子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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