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四八九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四八九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行政院
- 代表人
- 乙○○院長)
- 訴訟代理人
- 丙○○
右當事人間因慰問金事件,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四八九號判決正本有誤載情事,
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法官欄所載:『法官帥嘉寶』係誤載,應更正為『法官黃清光』
。
理由
壹、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而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八條準用上開之規定。
貳、查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參、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五 庭審 判 長 法 官 張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