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五八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建築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3 月 08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五八二號 原 告 普英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德賢 右原告因建築法事件,不服內政部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七日台內訴字第○九二 ○○○四二二五號訴願決定,提起撤銷訴訟,核其未以駁回訴願時之原處分機關為被 告機關,違反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茲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及 第二項之規定,裁定命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提出補正被告機關(本件應為台 北縣政府)及其代表人(並請表明其與機關之關係)之起訴狀及其繕本壹份,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八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四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王 立 杰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八 日 法院書記官 鄭 聚 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