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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五八二號

建築法行政裁判日期 93 年 06 月 01 日

法官王立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五八二號

原告
普英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董事長

右原告因建築法事件,不服內政部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七日台內訴字第○九二

○○○四二二五號訴願決定,提起撤銷訴訟,核其未以駁回訴願時之原處分機關為被

告機關,違反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茲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

第二項之規定,裁定命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提出補正被告機關(本件應為台

北縣政府)及其代表人(並請表明其與機關之關係)之起訴狀及其繕本壹份,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四 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法院書記官 鄭 聚 恩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一    日

                審判長法官 王 立 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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