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五八二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五八二號
- 原告
- 普英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董事長
右原告因建築法事件,不服內政部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七日台內訴字第○九二
○○○四二二五號訴願決定,提起撤銷訴訟,核其未以駁回訴願時之原處分機關為被
告機關,違反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茲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及
第二項之規定,裁定命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提出補正被告機關(本件應為台
北縣政府)及其代表人(並請表明其與機關之關係)之起訴狀及其繕本壹份,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四 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法院書記官 鄭 聚 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