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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五八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建築法
  • 案件類型
    行政
  • 審判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
    93 年 06 月 01 日
  • 法官
    王立杰

  • 原告
    普英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五八二號 原   告 普英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董事長 右原告因建築法事件,不服內政部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七日台內訴字第○九二 ○○○四二二五號訴願決定,提起撤銷訴訟,核其未以駁回訴願時之原處分機關為被 告機關,違反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茲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及 第二項之規定,裁定命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提出補正被告機關(本件應為台 北縣政府)及其代表人(並請表明其與機關之關係)之起訴狀及其繕本壹份,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一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四 庭 審判長法官 王 立 杰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一   日 法院書記官 鄭 聚 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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