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2年度訴字第02636號
- 原告
- 首創廣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董事長)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 代表人
- 許虞哲(局長)
- 訴訟代理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營業稅事件,本院於民國93年9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理由欄六、關於「原告訴請撤銷訴願決定、原處分(含訴願決定)」應更正為「原告訴請撤銷訴願決定、原處分(含復查決定)」。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之規定,並為行政訴訟所準用。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王 立 杰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法院書記官 鄭 聚 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