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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2年度訴字第02636號

營業稅行政裁判日期 94 年 04 月 07 日

法官王立杰黃本仁王碧芳

原告
首創廣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代表人
許虞哲(局長)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營業稅事件,本院於民國93年9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理由欄六、關於「原告訴請撤銷訴願決定、原處分(含訴願決定)」應更正為「原告訴請撤銷訴願決定、原處分(含復查決定)」。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之規定,並為行政訴訟所準用。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王 立 杰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法院書記官 鄭 聚 恩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7   日

法 官 黃 本 仁

法 官 王 碧 芳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2年度訴字第02636號於民國 94 年 04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營業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