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七四五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七四五號
- 原告
- 大全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 原告
- 實耐格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乙○○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長文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朱柏璁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章典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 被告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蔡練生(局長)住同右
- 參加人
- 寶新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丙○○
- 送達代收人
- 丁○○
右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寶新紙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大全紙業股份有限公司前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四日以「紗線紙管之構造改良」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公告期間,參加人寶新紙業股份有限公司以其有違系爭專利核准審定時專利法第九十七條及第九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異議,旋原告大全紙業股份有限公司將系爭專利申請權二分之一讓與實耐格股份有限公司,經該局准予登記公告。案經被告審查,以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七日(九一)智專三(三)○五○三九字第○九一八九○○二六七○號專利異議審定書,認系爭專利違反前揭專利法第九十八條第二項規定,乃為「異議成立,應不予專利」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即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有使該第三人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為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