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九六○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九六○號
- 原告
- 承泰企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 被告
- 財政部高雄關稅局
- 代表人
- 李克明(局長)
右當事人間因虛報進口貨物產地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九
日台財訴字第0九一00七七二九七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於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及第十八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財政部高雄關稅局之公務所所在地為高雄市鼓山區○○○街三號,對其訴訟應由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自有未合。依上開規定,本院依職權裁定移送於有管轄權之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三、據上論結,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八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三 庭審 判 長 法 官 姜素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