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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一○○號

進口貨物核定完稅價格行政裁判日期 93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徐瑞晃吳慧娟蕭惠芳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一○○號

原告
洧聯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黃政道
被告
財政部基隆關稅局
代表人
朱恩烈(局長)
訴訟代理人
丙○○

        乙○○

        丁○○

右當事人間因進口貨物核定完稅價格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禁止黃政道為原告之訴訟代理人。

理由

一、按非律師而以具有該訴訟事件之專業知識,受任為訴訟代理人者,行政法院認為不適當時,得以裁定禁止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委任黃政道為訴訟代理人。經查,黃政道並非律師,亦未能證明其與原告有僱傭或委任之職務關係,且其持有之證書為大陸地區核發之豆皮外觀設計專利證書,尚難認具有本件關稅事件之專業知識,本院認為原告委任黃政道為訴訟代理人不適當,應予禁止,爰為裁定如主文。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一 庭審 判 長 法 官 徐瑞晃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

法 官 吳慧娟

法 官 蕭惠芳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二 日

                 書記官 李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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