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一○○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一○○號
- 原告
- 洧聯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黃政道
- 被告
- 財政部基隆關稅局
- 代表人
- 朱恩烈(局長)
- 訴訟代理人
- 丙○○
乙○○
丁○○
右當事人間因進口貨物核定完稅價格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禁止黃政道為原告之訴訟代理人。
理由
一、按非律師而以具有該訴訟事件之專業知識,受任為訴訟代理人者,行政法院認為不適當時,得以裁定禁止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委任黃政道為訴訟代理人。經查,黃政道並非律師,亦未能證明其與原告有僱傭或委任之職務關係,且其持有之證書為大陸地區核發之豆皮外觀設計專利證書,尚難認具有本件關稅事件之專業知識,本院認為原告委任黃政道為訴訟代理人不適當,應予禁止,爰為裁定如主文。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一 庭審 判 長 法 官 徐瑞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