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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三四○號

商標註冊行政裁判日期 93 年 09 月 15 日

法官徐瑞晃蕭惠芳李得灶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三四○號

原告
台灣秉衡奈米能量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董事長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蔡練生(局長)
訴訟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因商標註冊事件,業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一日辯論終結在案。

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行言詞辯論,並定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九日上午十

一時十分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一 庭審 判 長 法 官 徐瑞晃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十五   日

                          法 官 蕭惠芳

                          法 官 李得灶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十五   日

                          書記官 陳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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