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三四○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三四○號
- 原告
- 台灣秉衡奈米能量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董事長
- 被告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蔡練生(局長)
- 訴訟代理人
- 乙○○
右當事人間因商標註冊事件,業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一日辯論終結在案。
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行言詞辯論,並定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九日上午十
一時十分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一 庭審 判 長 法 官 徐瑞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