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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六○一號

新型專利舉發行政裁判日期 93 年 08 月 04 日

法官姜素娥林文舟陳國成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六○一號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陳棋銘律師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蔡練生(局長)
參加人
宏坂科技有限公司
代表人
乙○○
參加人
季東企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丙○○
共同送達代收人
樊欣佩

右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宏坂科技有限公司及季東企業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於民國八十八年六月十一日以「PC電路板鑽孔機之鑽頭形狀種類、大小尺寸、研磨次數、平行垂直、固定深淺之多顏色辨識塑膠套環」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其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並於公告期滿後,發給新型第一七八三三三號專利證書。嗣宏坂科技有限公司及季東企業有限公司以其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經被告審查以九十二年三月十日(九二)智專三(二)○四○八七字第○九二二○二三四四九○號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濟部以經訴字第○九二○六二一二七三○號決定「訴願駁回」,原告對上開訴願決定不服,而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宏坂科技有限公司及季東企業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宏坂科技有限公司及季東企業有限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二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四   日

                 審判長 法 官 姜素娥

                     法 官 林文舟

                     法 官 陳國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五   日

                 書記官 王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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