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異議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2 月 18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七號 原 告 美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 訴訟代理人 丁○○ 戊○○ 參 加 人 德星紙器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董事長 右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德星紙器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 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以「機車用紙棧板結構改良」向被 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公告期間 ,原告以其違反核准審定時專利法第九十七條、第九十八條第一項第一、二款及 第二項之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於九十一年 五月十四日以(九一)智專三(一)○二○一六字第○九一八九○○一一六一號 專利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遂提 起行政訴訟。本院於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七日開庭行準備程序,經命原告、被告、 參加人陳述意見後,認有使該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依首揭法條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八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蕭惠芳 法 官 李得灶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九 日 書記官 陳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