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七二八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七二八號
上 訴 人即
- 被告
- 國防部憲兵司令部
- 代表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黃虹霞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甲○○禁治產
- 法定代理人
- 乙○○
右當事人間因眷舍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二日本院九十二年度訴
字第三七二八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高等行政法院,未提出者,原高等行政法院毋庸命其補正,由原高等行政法院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九日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亦迄未提出上訴理由書,已逾二十日期間,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