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八四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異議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9 月 17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八四五號 原 告 桂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楊祺雄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志傑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法正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 訴訟代理人 丙○○ 參 加 人 大亞鏈條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董事長 右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大亞鏈條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 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於民國(下同)八十六年五月二十三日以「鏈條之改良」向被告(原經濟 部中央標準局,八十八年一月二十六日改制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新型專利 ,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公告期間,原告以其違反 核准審定時專利法第九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之規定,對之提起異議,案 經被告於九十年十月十六日以(九○)智專三(三)○五○五一字第○九○八九 ○○一八八○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訴經經濟 部以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二日經訴字第○九一○六一一七一六○號訴願決定撤銷原 處分,責由被告另為適法之處分。被告乃重為審查,於九十二年三月五日以(九 二)智專三(三)○五○五四字第○九二二○二二二八○○號專利異議審定書仍 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 。本院於九十三年九月七日開庭行準備程序,經命原告、被告陳述意見後,認有 使該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十七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一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蕭惠芳 法 官 李得灶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 日 書記官 陳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