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2年度訴字第04209號
- 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謝天仁律師
- 被告
-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 代表人
- 乙○○(處長)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戊○○
- 參加人
-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房屋稅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丙○○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台北市○○區○○路3段290號房屋(下簡稱系爭房屋)為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納稅義務人原為劉葉桂英,嗣其於89年3月22日將系爭房屋贈與丙○○,系爭房屋之納稅義務人變更為丙○○,原告於92年3月24日向被告機關文山分處申請變更系爭房屋之納稅義務人為原告,經該分處以92年3月31日北市稽文山乙字第09260289200號函否准所請,原告不服,向台北市政府提起訴願,經台北市政府以92年8月28日府訴字第09214886500號決定「訴願駁回」,原告對上開訴願決定不服,而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丙○○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丙○○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姜素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