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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二九○號

證券交易稅行政裁判日期 93 年 04 月 07 日

法官張瓊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二九○號

原告
蘇黎世國際企管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董事)

        彭其全董事)

右原告因證券交易稅事件,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台財訴字第○九

二○○○三七八七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有左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

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二十日內補正之,補正事

項如左:

一、起訴狀應依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由原告及代表人簽名或蓋章。原告民國(以下同)九十二年九月十九日向本院提出之起訴狀,經查原告原代表人林慕德已於九十二年七月三十日死亡,應另由合法補選之代表人,補正已簽章之起訴狀正本乙份,並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應補送原告公司變更負責人後之台北市商業管理處核發之「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乙份,以便審理。

三、應預納雙掛號郵資參佰肆拾元整(即玖元、貳拾伍元郵票各拾份),俾便訴訟文書之送達。

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或補正書狀未附繕本,即裁定駁回本訴,特此裁定。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五 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七   日

                         審判長 法官 張瓊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七   日

                           書記官 楊子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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