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三五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異議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9 月 07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三五二號 原 告 又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啟舜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 參 加 人 愛美達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董事長) 送達代收人 羅行 右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愛美達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 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緣愛美達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三十日以「散熱片之構造改良」向被 告申請新型專利,經其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公告期間, 榮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異議,經被告以九十二年三月七日(九二)智專三( 二)○四○八七字第○九二二○二二九七九○號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 告不服,主張其於九十一年八月間即與榮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雲泰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經核准吸收合併,原告為公司合併後之存續公司,自應承受榮原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之權利義務,遂向經濟部提起訴願,經濟部以經訴字第○九二○六二一 六一三○號決定「訴願駁回」,原告對上開訴願決定不服,而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愛美達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或 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愛美達股份有限 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七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二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姜素娥 法 官 林文舟 法 官 陳國成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八 日 書記官 王英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