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2年度訴字第4400號
- 原告
- 九重天建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羅美棋律師
- 被告
- 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
- 代表人
- 張盛和(局長)
- 訴訟代理人
- 丁○○
丙○○
戊○○
上列當事人間因營業稅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6月16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有誤載之錯誤,爰更正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關於「審判長法官張瓊文法官劉介中法官黃清光」之記載,應更正為「審判長法官張瓊文法官帥嘉寶法官黃清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39條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又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並為行政訴訟所準用。
二、查本院上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第五庭審判長法官 張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