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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四五二號

房屋稅行政裁判日期 92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張瓊文劉介中黃清光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四五二號

原告
甲○○
被告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代表人
乙○○處長)

右當事人間因房屋稅事件,原告不服臺北市政府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日府訴字第

○九二二一四三六一○○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七、對已決定或已撤回之訴願事件重行提起訴願者。」及「原告之訴,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十、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為訴願法第一條第一項、第七十七條第七款及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十款所規定。改制前行政法院四十四年度判字第四十四號判例:「當事人於終局判決後,不得就同一法律關係更行起訴,此為一事不再理之原則。違背此原則者,即為法所不許。」

二、緣原告以其所有之臺北市中正區○○○路○段六十四號及六十八號地下樓房屋之七十六年至九十一年房屋稅及地價稅,檢送相關申請書主張臺北市稅捐稽徵處逾三個月未作成復查決定,於九十年八月二十九日向臺北市政府提起訴願,經查證該等申請書均經臺北市稅捐稽徵處中正分處函復處理,復經臺北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函請原告補正,惟原告經通知補正逾期未補正,臺北市政府乃以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府訴字第九○一七四一八六○一號訴願決定:「訴願不受理」。原告復以前揭訴願書未獲處理為由,再次於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三日經由臺北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遞送訴願書,經臺北市政府九十二年二月十一日北市(申)字第○九一三一○一一一○○號函移由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辦理在案,案經臺北市稅捐稽徵處中正分處以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四日北市稽中正乙字第○九二六○一四八○○○號函復原告略以:「‧‧‧說明‧‧‧二、有關‧‧‧訴委會(本府)八十九(按應為九十之誤載)年八月二十九日訴收第00000000號訴願書部分,業經訴委會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府訴字第九○一七四一八六○一號訴願決定:﹃訴願不受理﹄;次查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一日訴願書部分,因臺瑞未提供確切之收文日期及文號,無法進行查證‧‧‧」,原告不服上開函,於九十二年三月十七日經由臺北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向臺北市政府提起訴願,並經臺北市政府於九十二年六月六日府訴字第○九二一一○六六二二○○號訴願決定:「訴願不受理」。原告復於九十二年三月十九日經由臺北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向臺北市政府提起訴願,惟其訴願書中所載訴願標的不明,經臺北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以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一日北市訴(卯)字第○九二三○二三六四一○號書函及九十二年四月十四日北市訴(卯)字第○九二三○二三六四二○號書函請原告補正,嗣原告於九十二年五月二十日補正,經查其係認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未對其所檢附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一日訴願書及臺北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九十年八月二十九日訴收第00000000號訴願書為處理。

三、經查本案原告檢附上開二訴願書,業經臺北市稅捐稽徵處中正分處以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四日北市稽中正乙字第○九二六○一四八○○○號函復,原告並對上開函提起訴願,經臺北市政府審理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六日府訴字第○九二一一○六六二二○○號作成訴願決定在案,則原告復就已決定之訴願事件重行提起訴願,揆諸前揭規定及判例意旨,有違一事不再理之原則,自非法之所許。本件原告起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十款、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五 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審判長法官 張瓊文

法官 劉介中

法官 黃清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書記官 楊子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四五二號於民國 92 年 12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房屋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