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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五一號

營業稅行政裁判日期 93 年 06 月 08 日

法官張瓊文劉介中黃清光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五一號

上訴人
嘉治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被上訴人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代表人
張盛和(局長)

右當事人間因營業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八日本院九十二年

度訴字第四五一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之規定,應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二、本件本院判決係於民國(以下同)九十三年五月十二日送達於原告之訴訟代理人,由受僱人乙○○簽收,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上訴期間自判決送達之次日起,算至九十三年六月一日即已屆滿,乃上訴人延至九十三年六月三日始提出上訴狀,有收文戳可按,顯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其上訴即不能認為合法。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五 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八   日

審判長法官 張瓊文

法官 劉介中

法官 黃清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八   日

                 書記官 楊子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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