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五一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五一號
- 上訴人
- 嘉治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 被上訴人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 代表人
- 張盛和(局長)
右當事人間因營業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八日本院九十二年
度訴字第四五一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之規定,應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二、本件本院判決係於民國(以下同)九十三年五月十二日送達於原告之訴訟代理人,由受僱人乙○○簽收,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上訴期間自判決送達之次日起,算至九十三年六月一日即已屆滿,乃上訴人延至九十三年六月三日始提出上訴狀,有收文戳可按,顯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其上訴即不能認為合法。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五 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