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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五六號

公平交易法行政裁判日期 93 年 06 月 15 日

法官林樹埔許瑞助曹瑞卿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五六號

上訴人
兌龍工程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董事)
被上訴人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代表人
黃宗樂(主任委員)

右當事人間因公平交易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二日本院九十

二年度訴字第四五六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高等行政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高等行政法院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於九十三年五月十八日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亦迄未提出上訴理由書,已逾二十日期間,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六 庭審 判 長 法 官 林樹埔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五   日

                     法 官 許瑞助

                     法 官 曹瑞卿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五   日

                書記官 方偉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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