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六七二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六七二號
- 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盧烽池律師
- 被告
- 福建省金門縣地政局
- 代表人
- 張忠民(局長)
- 訴訟代理人
- 乙○○
右當事人間有關土地事務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五日所為判決,應更正如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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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文
本件判決原本、正本之當事人欄第四行關於「代表人陳世宗 (局長)」之記載,應更正為「代表人張忠民(局長)」。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十八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
二、本院前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首開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四 庭審 判 長 法 官 徐瑞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