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八○○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八○○號
- 原告
- 三盛商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 原告
- 元利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乙○○
右原告與被告臺北縣政府稅捐稽徵處因契稅事件,不服台北縣政府中華民國九十二年
八月二十七日卷號0000000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不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其訴狀未表明原因事實及理由,經本院審判長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三日以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八○○號裁定命其依法於七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五日送達,由該匯泰大樓管理委員會管理員張先生收受,有送達證書二紙附卷可稽;依行政程序法第七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自屬合法送達。原告迄未補正,其起訴程式即屬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十款、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七 庭審 判 長 法 官 鄭 小 康
法院書記官 王琍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