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三五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三五號
- 原告
- 信達電工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林明輝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乙○○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 被告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蔡練生(局長)住同右
- 參加人
- 力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丙○○
- 送達代收人
- 丁○○
右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力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緣參加人力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以「真空接觸器」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並於公告期滿後,發給新型第一八一六六七號專利證書。嗣原告以其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九十七條、第九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於九十二年三月七日以(九二)智專三(二)○二○四八字第○九二二○二二九一六○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即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有使該第三人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為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