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一六三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一六三號
- 原告
- 泰御人力資源管
- 原告
- 理顧問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蔡旻紋董事)
- 訴訟代理人
- 鍾開榮律師
- 被告
- 桃園縣政府
- 代表人
- 乙○○縣長)
- 訴訟代理人
- 丁○○
丙○○
右當事人間因就業服務法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日辯論終結在案。
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即泰御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已變更為泰御企業有
限公司,代表人已變更為甲○○),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定九十三年十二月八日上
午十時二十分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泰御企業有限公司應提出聲明承受訴訟狀原本及
繕本各一份、補正之委任狀一份),特此裁定。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一 庭審 判 長 法官 李得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