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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一八八號

新型專利舉發行政裁判日期 93 年 12 月 16 日

法官徐瑞晃蕭惠芳李得灶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一八八號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楊祺雄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法正律師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蔡練生(局長)
訴訟代理人
丙○○
參加人
郁成實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乙○○董事)

右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郁成實業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於民國(下同)八十六年八月九日以「旅行箱伸縮拉桿構造改良」向被告(原經濟部中央標準局,八十八年一月二十六日改制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並於公告期滿後,發給新型第一三五一八八號專利證書。嗣原告以其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九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於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三日以(九二)智專三(一)○二○一七字第○九二二○六一七○四○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本院於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六日開庭行準備程序,經命原告、被告陳述意見後,認有使該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一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六   日

審判長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蕭惠芳

法 官 李得灶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

書記官 陳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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