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2年度訴字第05248號
- 原告
- 甲○○
- 原告
- 乙○○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雷祿慶律師
- 被告
- 臺北市政府地政處
- 代表人
- 丙○○處長)住同
- 訴訟代理人
- 壬○○
- 訴訟代理人
- 丑○○
- 訴訟代理人
- 辛○○
- 被告
- 內政部
- 代表人
- 丁○○部長)住同
- 訴訟代理人
- 癸○○
- 訴訟代理人
- 庚○○
- 被告
-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
- 代表人
- 戊○○處長)住同
- 訴訟代理人
- 己○○
子○○
上列當事人間因土地徵收補償事件,本院中華民國94年11月8 日之判決原本及正本,發現有誤寫情形,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開判決應作如附表所示之更正。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有上開誤寫之情形,爰裁定更正如主文。
第 七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劉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