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二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2 月 03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二九號 原 告 聯柏實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龍雲翔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 參 加 人 雄義實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 送達代收人 余世賓 右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雄義實業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 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於民國八十五年十一月十八日以「使用於小口徑管埋設機之先導管連接機 構的改良」向被告前身即中央標準局(八十八年一月二十六日改制為經濟部智慧 財產局)申請新型專利,經其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並於 公告期滿後,發給新型第一三四九○一號專利證書。嗣雄義實業有限公司以其不 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經被告審查以九十年五月十四日(九○)智專 三(三)○五○五一字第○九○八九○○○七四八號舉發審定書為舉發不成立之 處分。雄義實業有限公司不服,提起訴願,經濟部以九十年十月十九日經(九○ )訴字第○九○○六三二五二八○號訴願決定撤銷原處分。經被告重為審查以九 十一年七月十七日(九一)智專三(三)○五○二五字第○九一八九○○一六八 七號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濟部以經訴字第○ 九一○六一二八六一○號決定「訴願駁回」,原告對上開訴願決定不服,而提起 本件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雄義 實業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 參加人雄義實業有限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三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二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姜素娥 法 官 林文舟 法 官 陳國成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五 日 書記官 王英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