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2年度訴字第05334號
- 原告
- 台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陳金村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基隆關稅局間因違反海關緝私條例事件,原告不服中華民國92年10月3日台財訴字第0920046178號(案號:第0000000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或補正書狀未附繕本,即以裁定駁回本訴,特此裁定。補正事項如左:
一、起訴狀應依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1款、第57條第1、2款規定所列事項,表明當事人及代表人之姓名(與法人之關係),並依第58條規定由原告或代表人簽名或蓋章。
二、本件起訴時原告代表人為甲○○,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附卷可稽,本件起訴狀誤載原告代表人為陳金村,且未經代表人甲○○簽名或蓋章。
三、原告應另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並逕將其繕本壹份送達被告。
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王立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