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2年度訴字第05357號
- 原告
- 昌德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丙○○律師
- 被告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蔡練生(局長)
- 訴訟代理人
- 丁○○
- 參加人
-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於民國(下同)89年2月1日以「衣架之結構改良」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公告期間,原告以其違反核准審定時專利法第97條、第98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之規定,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於92年6月30日以(92)智專3㈠02017字第09220644460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本院於93年11月30日開庭行準備程序,經命原告、被告陳述意見後,認有使該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徐瑞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