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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2年度訴字第05357號

新型專利異議行政裁判日期 94 年 01 月 21 日

法官徐瑞晃蕭惠芳李得灶

原告
昌德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律師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蔡練生(局長)
訴訟代理人
丁○○
參加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於民國(下同)89年2月1日以「衣架之結構改良」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公告期間,原告以其違反核准審定時專利法第97條、第98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之規定,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於92年6月30日以(92)智專3㈠02017字第09220644460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本院於93年11月30日開庭行準備程序,經命原告、被告陳述意見後,認有使該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徐瑞晃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21   日

法 官 蕭惠芳

法 官 李得灶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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