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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2年度訴字第05360號

新型專利異議行政裁判日期 94 年 01 月 04 日

法官徐瑞晃蕭惠芳李得灶

原告
國祐塑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董事長)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蔡練生(局長)
訴訟代理人
丙○○
參加人
禾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乙○○(董事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禾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於民國(下同)85年10月30日以「沙拉醬調味瓶之瓶蓋改良」向被告(原經濟部中央標準局,88年1月26日改制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再審查,准予專利。公告期間,原告以其有違核准審定時專利法第97條及第98條第1項第1款規定,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於89年5月18日以(89)智專3(1)02015字第08989000856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訴經經濟部以被告自行撤銷原處分,訴願標的已不存在為由,於89年8月16日以經(89)訴字第89080299號訴願決定書為訴願不受理之決定。嗣被告於89年11月14日另以(89)智專3(1)05017字第08989001937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異議成立,應不予專利」之處分,參加人不服,訴經經濟部於90年8月24日以經(90)訴字第09006320120號訴願決定書為訴願駁回之決定。參加人不服,訴經本院91年9月5日以90年度訴字第6104號判決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被告重為審查,於92年4月8日另以(92)智專3(5)02008字第09220347360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本院於93年11月16日開庭行準備程序,經命被告陳述意見後,認有使該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徐瑞晃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4  日

法 官 蕭惠芳

法 官 李得灶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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