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2年度訴字第056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異議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12 月 24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2年度訴字第05618號原 告 甲○○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 參 加 人 精元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 送達代收人 惲軼群 康偉言 右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精元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精元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88年4月22日以「鍵盤字鍵 結構(九)追加(一)」作為其第00000000號新型專利案之追加專利(一)案,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其編為第00000000A01號審查,准予專利。公告期間,原告提出異議,經 被告以92年7月15日(92)智專三(二)04024字第09220712930號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向經濟部提 起訴願,經濟部以經訴字第09206221680號決定「訴願駁回 」,原告對上開訴願決定不服,而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精元電腦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精元電腦股份有限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3 年 12 月 24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 判 長 法 官 姜素娥 法 官 吳東都 法 官 陳國成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3 年 12 月 27 日書記官 王英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