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六○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六○號
- 原告
- 昇園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許智勝 律師
- 被告
- 臺北縣政府
- 代表人
- 蘇貞昌縣長)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丁○○
- 參加人
- 伸銓興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丙○○
右原告與被告間因拆遷補償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伸銓興業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亦應準用於公法上之一般金錢給付訴訟。(同條第三項參照)
二、本案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機關因台北縣第十四期蘆洲市南港子市地重劃工程,針對蘆洲市○○路三四一號工廠及機器設備拆遷所為之補償,應由其領取,而被告機關錯誤發給參加人」等情,為此向被告機關請求上開補償給付。
三、而如果原告上開主張有理由,參加人領取補償費即屬無法律上原因,因此本案訴訟之結果有可能導致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應有命其參加訴訟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第 五 庭審 判 長 法 官 張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