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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七一七號

新型專利舉發行政裁判日期 93 年 02 月 11 日

法官姜素娥陳國成林文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七一七號

原告
鋼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俞昌瑋律師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蔡練生(局長)住同右
參加人
穩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乙○○
送達代收人
林鎰珠律師

右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穩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緣參加人前於民國(下同)九十年二月十六日以「玻璃門自動歸位鉸鏈之定位裝置改良」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並於公告期滿後,發給新型第一八一六七四號專利證書。嗣原告以其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於九十一年九月十日以(九一)智專三(三)○六○○六字第○九一八九○○二○七六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即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有使該第三人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為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第二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一    日

審判長 法 官 姜素娥

                     法 官 陳國成

                     法 官 林文舟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一   日

書記官 余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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