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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八○一號

發明專利舉發行政裁判日期 93 年 02 月 10 日

法官姜素娥林文舟陳國成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八○一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林鎰珠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
參 加 人
鉅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董事長
參 加 人
麥斯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丙○○董事長
參 加 人
丁○○
參 加 人
山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戊○○董事長
參 加 人
大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己○○董事長
右 五 人
送達代收人
李東興
右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鉅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麥斯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丁○○、山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大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於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日以「球塞製造方法」向被告前身即中央標準局(八十八年一月二十六日改制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新型專利,經其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並於公告期滿後,發給發明第一○五八九八號專利證書。嗣鉅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麥斯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丁○○、山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大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其不符發明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經被告審查以九十一年七月十一日(九一)智專三(三)○五○二五字第○九一八九○○一五八四號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濟部以經訴字第○九一○六一三○二六○號決定「訴願駁回」,原告對上開訴願決定不服,而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鉅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麥斯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丁○○、山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大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鉅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麥斯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丁○○、山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大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二 庭審 判 長 法 官 姜素娥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   日

法 官 林文舟

法 官 陳國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   日

                     書記官 王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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